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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拟取而代之

2020-04-16  733

昨天,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对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免税。

环保税依据排污费设置

昨天上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

“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楼继伟说,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确立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现行环保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出台管理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作出了规定。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

不过,楼继伟表示,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楼继伟介绍,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直接向环境排污者应缴税

环保税法草案明确,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那么,哪些纳税人应该缴纳环保税呢?

楼继伟介绍,在纳税人方面,草案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也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方面,草案也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7省份缴税高于国家标准

环保税法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按照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有关要求,全国31个省份已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础上上调1倍。其中,有7个省份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

按照草案的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

同时,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种情形可免环保税

并非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污行为都要纳税,比如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就免税。

楼继伟解释说,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此外,草案还规定其他免税的4种情形,包括: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等。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草案明确,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